成王败寇

阿北

年前中国经营报的记者采访过我,问我对豆瓣的看法,因为豆瓣获得了一个新的融资,属于可以进入议程设置的话题。我扯了一堆,因为我一向是豆瓣的重度使用者(不过我不是重度参与者,我很少贡献什么内容在豆瓣上)。

其实,对于杨勃(阿北)这个人,是一贯眼高于顶不太待见人的我所敬佩的互联网圈内的人之一(关于前面对于我的定义,北京IT圈的类似看法,我心知肚明得很)。我一直认为,聪明人这个世界到处都是,但有智慧的人不多。阿北属于有智慧的人

不过,这个有智慧和他这次获得融资一点关系都没有。我很多年前还认为,豆瓣最好做成不赚钱的网站(这篇东西一时找不见了,就不给链接了)。而且我也很同意圈子里某个名博说的“靠着两个不赚钱的网站想赚钱很难”(大意如此,原话忘却。鉴于该名博没在公开场合说过,所以我就不写出名字了)。

阿北是个很低调的人,网站做到这个份上,新浪围脖上的粉丝都没我多,可见他的这份低调。

后来成文的采访稿可点击这里,我这里要声明一下,文中最后一段关于“他的朋友”的那个评价,是我说的——至少我这么和那位记者说过。我和阿北往来很少,不敢自居为“他的朋友”。

麦田

我另外很敬佩的一个圈子里的人是麦田,这个人有圈子里少见的那种冷若冰霜的理性思考。这个调儿我喜欢。

与阿北的豆瓣所不同的是,麦田搞蚂蚁社区似乎不是很成功,他在5GSNS上说,他决定停止再开发这个项目而仅仅保持维持,因为很缺钱。

我见过5GSNS上有人大骂麦田,最重要的论据就是虽然麦田写了那么多关于SNS以及网络营销的文章,但他的蚂蚁却不怎么样。于是得出结论:这个人只会夸夸其谈。

这就是典型的成王败寇式的功利主义想法。这种想法很多人都有,于是中国互联网搞得很浮躁一点都不奇怪。有一个常识是:其实培根现实生活里糟糕得很(我依稀记得他还贪污受贿),但培根的话的伟大,是公认的。

类似的例子很多,在一本名为《知识分子》的书里,作者使劲地翻出了包括卢梭、海明威、雪莱等在内的大名鼎鼎的知识分子的生活中的种种不堪。不过,我一向认为,其实这些不堪和他们传世作品的伟大没有什么关联。

咳,有点扯远了,我没这个意思说麦田私下生活很不堪,我和他来往也很少,即使不堪我也不知道。

我只看他的文字,我记得他写过一个关于BBS的系列,分析得入木三分。不过,我也很清楚,这不代表着他亲手操刀能做得很好。这里面有主观的因素,也有客观的因素,说实话,麦田有点遇人不淑,他的投资方不是什么好鸟。

如果要求麦田在当初接受投资的时候,就能看出后来那个结果,那就不是苛求了。因为苛求总还做得到,而这个要求,恐怕也就神仙能做得到。

麦田即使最终蚂蚁偃旗息鼓,失败收场,我以为,他依然是互联网江湖(BBS啦SNS啦)的行家。他缺的,其实是一个机会,一个舞台。

芙蓉姐姐

扯到芙蓉姐姐的原因在于,我对她的看法有些改变。

我以前也相当看不惯她的做派,在很多场合我都拿她当个活跃气氛的笑料讲讲。不过,近来看到一则关于她的新闻,我便意识到,成王败寇的思想,许是人人都有的。

一个人短期地用各种手法来推销自己,这叫炒作。但如果ta长期不懈地为自己的目标去努力,这已经不再是炒作了。最重要的是,ta的这个努力,其实没碍着谁,也没犯法,觉得不能接受的,没人强迫我一定要看。

芙蓉姐姐这几年来,还是相当努力的。说句客观的,她的天然条件并不好,她渴望成功出名的欲念太强,故而使用了一些非常规的手段。这些手段可以鄙夷之,但这份精神,给一点敬意还是应该的。

要说到视觉污染,比芙蓉姐姐厉害的,多了去了,比如把个生肖连念十二遍的,比如看个小品结果看成了广告插播小品的,今天这个社会,既然宽容度与日俱增,芙蓉姐姐这种本质上并没有侵害我们什么的,何不宽容一些呢?

相比之下,有人写出最直白的宣传语,用最廉价的动画,购买大量垃圾时段,在30秒里连放广告N遍,结果这个人还被很多媒体奉为上宾,当成营销之神,我们的价值判断,是不是出了点问题?我们是不是“成王败寇”?——因为,当年,此人也狠狠地失败过,也被媒体狠狠地嘲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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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三个人,有智慧,有洞察,有敬业,都在为自己的目标努力奋斗。只要不侵害他人利益,不是把别人的东西放自家里然后说这是我创造的,那份锲而不舍,值得我们尊敬。

努力的人,是最美的人。

ps. 忽然想起来,许是有人会认为这个文章写得似乎和我这个作者本人有些关系。谈不上,鄙人已离开商圈,正在教书做学问的道路上努力奔跑。做学问嘛,重的是过程,不是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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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武挥 发布于 新媒体乱弹, 社会与文化 | 评论(47)

电子阅读器与我们的未来

本文刊发于最近一期的《21世纪经济报道》,是连载式专栏“后媒体时代的媒介融合” 之二十五。这篇东西是我对于电子阅读器迄今为止最“官方”的一种讨论,比较随意和更直接表达我观点的可以点击这里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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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6月份,东方网上有一则新闻,提到了一个我们需要正视的数字:“2007年中国人的图书阅读率(每年至少读一本书的读者在识字者中的比例)仅为34%。”在这个由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进行的调查中,我们历年的图书阅读率呈下降趋势:1999年是60.4%,到2003年还有51.7%,2005年时为48.7%。另外一个需要警惕的数字是,07年这个阅读率,如果将样本缩小到18-19岁的年轻人时,没有读书习惯的高达45.9%,换句话说,离开高中后,有一半的人和书“say bye-bye”了。

而颇具讽刺意味的是,中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图书生产国,年出品书籍不下30万种。

不过,事态似乎在好转,因为到了08年,我们的阅读率回升到了49.3%(18岁以上的成年人),反过来说,还是有一半多一点的识字人口不读书。

开卷有益是我们大部分人都同意的说法,在上述的阅读率调查中,9-13岁的阅读率是最高的,93.5%;0-8岁也有72.3%,很显然,这些未成年人(特别是8岁以下的儿童)是得到家长或者老师的驱动的。换而言之,大部分成年人认为还是应该读点书的(哪怕是教科书),虽然他们自己有一半已经不读书了。

为什么不读书?

经济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因为有近一半的人认为今天的书比较贵或者很贵。一本大概在200页左右的非专业简装书籍,我们认为价格在11元上下是合理的——去随便翻翻当当上的书目价格,就知道,除非是搞促销活动,这个数字是不太常见的。

另外一个问题是时间。工作太忙没时间读书是不读书比例最高的原因。不过,事实上我们不是没时间,而是时间碎片化了。大城市的交通状况其实让很多人有很多无聊的时间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只不过,没有这个习惯捧着本纸质书罢了。

不过,我想,最关键的原因不在这里(时间永远是最好的借口),人们并非不阅读,只是,不读书罢了。替代物就是:互联网。

互联网阅读给人带来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包括快速阅读、非线性阅读(布满超链接的文字可以让阅读者跳来跳去)、互动式阅读,不过,我认为,还有一点影响至关重要:免费阅读。对报纸收费的不看好已经说明,我们今天大部分的普通人认为:信息,应该是免费的。

大洋彼岸,一款名为“kindle”由全球最大在线书店Amazon打造的电子阅读器横空出世。这被认为21世纪以来排名在前十的杀手级应用的销售极其火爆。这款阅读器的价格在2000元人民币左右,通过这个阅读器,人们可以用大致在10美元左右的价格买到那些纸质书要卖几十美元的电子书。在09年第一季度,这款电子阅读器拿下了北美10%的图书市场。

随着kindle的火爆,国内也很有些企业闻风而动。汉王就是其中一家颇具实力的公司。它的董事长很兴奋地认为,属于汉王的时代终于到了——这个说法还要经过市场的检验,不过,我丝毫不怀疑,属于电子阅读器的时代即将到来。

电子阅读器可以让人们以很低廉乃至免费的价格(我也不想讳言,网路上充斥着不要钱的电子书)获得各种各样的书籍,电子阅读器也能充分利用人们当今的碎片化空闲(比如,在漫长的地铁搭乘中或者坐在机舱里傻等被延误的航班起飞),通过一些技术上的小小革新,电子阅读器里的内容通常可以布满超链接形成一种非线性阅读,电子阅读器还可以让你小小的蜗居(或者学校宿舍)里不再需要书架而且对书籍的整理保存比有书架来得更好。中国人的山寨精神很强,所以我也一点不怀疑,通行各种包括TXT、DOC、PDF、CHM哪怕是古怪的CAJ文本格式的电子阅读器会诞生。如果电子阅读器支持一些手写功能(这个在技术上不是什么了不得的东西),写个微博,发布个短书评让别人分享,都是轻而易举的事。

对于书商而言,电子阅读器也许不一定是什么值得兴奋的好东西,它会逼迫书商以更低的价格出售它的拷贝——不过可以想想销量增加的美好未来,甚至还要面对一场艰巨的打击盗版之战。对于书店而言,或许可以以成本更低的便利店的形式存在,因为它主要在出售电子拷贝而不是纸质书,也无需囤货。星罗密布的电子书店让人们更容易接触书以及找到自己想要的书。

对于阅读而言,电子阅读器具备“救赎”的可能,因为它让人们的阅读变得更低成本,更高接触,更易行为之。

也许,在未来,传统意义上的买书频率不可避免地要下降,但对于全民阅读率,我乐观地相信,会有显著的提高。而对于一个社会而言,“读书人”增加了,将势必对未来的文明,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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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武挥 发布于 传媒与传播, 印刷文字, 后媒体时代, 社会与文化 | 评论(11)

在云端(有剧透)

在云端 好片子,时光网上我打了9分。

看了一些影评,也有朋友说:这部片子很现实。但我的感受完全不同。

一年倒有300天是在天上飞来飞去,坐着头等舱,出入希尔顿酒店,到处可以因为持有某张卡而插队,成天做的事情就是fire人,以及说一堆言不由衷而且无需承担什么责任的话,临了,还因为公费旅行拿了张里程卡(同样的里程卡,全球只有七张),扪心自问一下,这样的生活,你羡慕不羡慕?

掏心窝子说:我挺羡慕的。

最终,男猪脚看来是厌倦了。女一号也因为实在是良心过不去辞职了。不过,这个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你怎么看?

如果你认为男一号的厌倦是符合你的价值观的话,那么,他就是从云端回到了现实;如果你认为男一号之前的乐在其中是你羡慕的话,那么,他就是从云端沉回了现实。

男一号一直在鼓吹让人烧了他们自己的背包(轻装上阵),结果自己却一直拖着放有自己的妹妹和未来的妹夫的箱子走南闯北。最终,他放下了妹妹和妹夫,可是,他把自己,给装了进去。

精神上的。

烦恼,都是自找的,如果要说现实,这就是最大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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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武挥 发布于 社会与文化 | 评论(9)

内容和介质的分离

关于电子阅读器,意犹未尽,再唠叨两句。

在电子媒介时代没有到来之前,内容和介质(或者就叫媒介),是混在一起的。比如说书,一本书的内容和这本书所构成的介质无法分离。谁也不会去买一本没有字的书,而离开了纸张,文字就无法具象表现出来。报纸、杂志都是这样的。

于是,对内容的把控,是通过对介质的把控来完成的。有所谓的书号和刊号。类似的许可证制度,其实是通过对这个介质的审核,完成对内容的审核。如果你没有一个刊号(书号,或者什么准印证),自己买了上万张纸去印刷内容,然后进行大众传播,这叫“非法出版物”,合理合法地可以把这个东西给禁止掉。

电子媒介到来以后,内容和介质出现了分离。比如你买一个电视机,其实根本不是在买里面的内容:事实上,你为了看里面的内容,有可能还需要再支付一笔钱。不过,由于频率的稀缺,许可证制度就落实在频率上。谁没有获得许可就利用某个频率进行广播(视频的或音频的),那也是有法可依地将这个东西给禁止掉。而至于有线的,工程浩大,成本高昂,不是一个人能干的。

到了网络时代,频率不成问题了。电脑和互联网上的内容也是分离的。这个就比较复杂了。怎么办呢?于是,就想出了备案或者经营许可证的制度,对网站进行许可审核(也就是管理内容生产者)。如果是境外的网站,本国法律够不着的,还可以利用技术手段“保护”一下我们善良的国民。但是,有一点是事实,这种对内容的把控,已经不像网络时代之前那样“十全十美”了。

电子阅读器也是一种电子媒介,同样,它也将内容和介质分离开来。一个PDF文件是很难要求说:任何一个PDF文件都必须申请个备案或者许可证的,即使这个PDF文件有书的嫌疑。事实上,电子阅读器已经使得书还是文档变得非常难以区分。我或者换种说法: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出“书”了。

与互联网不同的事,文档属于“端”的性质,我一旦获得一个PDF文档,就是获得一个拷贝,只要我不想删,它就永远保存在那里,甚至变出更多的拷贝。网页属于“云”的性质,网页被删除了,如果不使用快照,那就没有了。如果删除得及时一点,那是连快照都没有的。

过往的书,有的其实印量很小,可能几百本,很难说这就是个大众传播的传播层级。但可以忽略这个问题,只要是实体出版物,通通按照出版物法规来管理。但文档这个东西很难弄,说它不是公开出版物吧,有的文档真得有极其广泛的传播层级;说它是公开出版物吧,难道我拿word写个日记也要申请许可证?

电子阅读器使得内容彻底摆脱了介质的约束,而内容本身又变得十分微妙:你很难定义某一种内容是大众的,某一种内容是私人的。

而电子阅读器对这个社会的意义,在我看来,便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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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武挥 发布于 新媒体乱弹, 社会与文化 | 评论(29)

我很看好山寨电子阅读器

前两天给21世纪经济报道码了篇稿子,主题就是“我很看好电子阅读器”。我认为电子阅读器可以提高人们“读书”的比率,并由此推动社会的发展。具体为何,本篇博文我就不写了,可以参看我回头发出来的那个稿子(刊印之后)。

但是,给报纸写东西,要写得四平八稳一点,我不可能在印刷媒体大谈有盗版嫌疑的网上遍布的电子书。实际上,我更看好的,是山寨电子阅读器。

以汉王为首的一些“正规电子阅读器”公司,号称他们拥有多少多少书籍的版权——不过好像没有一家有超过百万种之巨的——在我看来,根本不是他们的优势,而是他们的劣势。由于他们握有正规版权,为了最大化他们这个版权的利益,他们势必要去对电子书做一些格式上的处理(比如弄一个什么新的文件格式),而不能听由大众去free(这个词多义)地分发这些电子书。除非,他们根本不在意这个所谓的优势。

用文件格式来防范风险的,Realplay就是最好的前车之鉴。

山寨电子阅读器没有这个负担,有理由相信,山寨电子阅读器会尽可能地去兼容所有的文件格式,TXT/DOC/DOCX/PDF,甚至CAJ那种古里古怪的格式。而对于一款阅读器而言,兼容,是很重要的USP(独特销售点)。

我们可以回首当年的MP3播放器,没有任何一家厂商会说:我拥有多少多少音乐的版权,所以我会卖得很好。根本上,一个人去购买MP3播放器就是为了让ta大量从网上free地下载下来的MP3有东西可以播放罢了。即使是IPOD,我倒是想问问,在这个国家,有几个IPOD的用户是从ITUNE上老老实实地花着美刀买歌的?(不过,说句实话,往IPOD里拷贝MP3实在不是一件很方便的事,所以我还是用回爱国者算球)

设计感、兼容性、易操作、续航能力、阅读感,等等硬件性能,都是一款阅读(播放)器的核心售卖指标。这个产业里,谁如果想去上下整合产业(也就是购买版权),会进退失据:不知道怎么处理这些花了大代价的版权。而至于电子阅读器究竟拿来看什么,这不是厂商需要关心的。互联网上到处都是电子书,这一点,是现实。

所以同样是卖书的老大,当当至今没有做电子阅读器的原因,我猜就和这个有关:目前它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实体书,阅读器对它来说很就纠结:做吧,花了大代价好不容易谈妥了版权问题,怎么保护?要不要保护?如果保护,兼容性成问题,怕消费者不买账;如果不保护,电子书的销售收入肯定填不了实体书的销售锐减造成的那个坑 —— 更重要的是,如果设计感兼容性易操作都做得一级棒,自有人会去破解它让它能够很容易地载入各种格式的文本。

围脖上有人如是说:

电子阅读器风头正旺,无数企业纷纷投入。这感觉很象09年年初“3G”概念盛行,结果因为3G服务跟不上,反而成就了“上网卡”等硬件产品的售卖,运营商其实很尴尬。反观各个涉足电子阅读器的厂商,产品再好,内容严重滞后,也是行业停滞不前的根本原因。“内容为王”是永远的硬道理!

说句大不敬的实话,有点扯淡了:对于阅读器而言,内容怎么可能严重滞后。

至于山寨电子阅读器里究竟是正版电子书还是盗版电子书,那就别瞎操心了。一个造菜刀的企业绝对没有必要也没有这个可能去问一句:对不起,尊敬的消费者,您买菜刀不是为了去杀人吧?

UPDATE:或许有人以为我指的内容是网上同样司空见惯的穿越小说,抱歉,和我相熟的人都知道,别说穿越小说,我连小说都很少看。除了穿越小说,网上还有大把的其它书籍,比如这里。而有时候我在豆瓣上所看到的那些专业书籍依然有成千上百的人要读或者读过,我就感觉,专业书籍还是有读者群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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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武挥 发布于 新媒体乱弹 | 评论(86)

知识 以及 知道

最近在看梅罗维茨的《消失的地域:电子媒介对社会行为的影响》。看到第二部分作者对印刷媒介(书)和电子媒介(电视)的比较,我顺手就在围脖上嘀咕了一句:

根本上,印刷媒介让我们获取知识,电子媒介让我们获取知道。

好友阿潘正好也在围脖里晃荡,立即表示不赞同,他说:

真不见得,我获得的知识很多来源于网络。

我并不反对在网络上存在大量的知识,比如wiki就是个不错的获取知识的地方。也有些blog(比如laolu)也是很不错的获取知识的地方。但是,我想的是,比如在教育体系里,虽然利用电子媒介的远程教育或者电视大学也是存在的,但恐怕以教材(或者什么参考书)为主的教育方法,还是乃至整个世界的主流吧 —— 当然,你非得说社会大学毕业也是不错的选择,我也就没什么好说的了。

问题不在于知识和知道这两种信息有什么区别,其实都是字符或者数字组成的,客观上讲,两者没有任何区别。知识和知道的区别,在于每个人的主观意识。

比如说,我们小时候都学过三角形两边之和大于第三边。学过了,记得了,也不过就是知道而已。什么时候变知识了呢?

比如你从上海的南浦大桥去上海的虹桥机场,你可以选择内环高架转延安路高架,也可以选择内环高架转南北高架再转延安路高架。如果你运用三角形两边之和大于第三边的这个道理,你就会选择前一种路径,因为就物理距离而言,在路况一致的前提下,前一种(也就是三角形的第三边)是相对消耗较少时间的。

故而,就我个人而言,了解一种信息(哪怕是一种极其复杂极其高深没三个PHD的实力读不下来的理论)还是只不过知道而已,能运用这种知道去演绎其它情景下的行为,这就变成知识了。

但信息要转为知识,是需要一番理解,然后去变成一种意识的。这秒钟知道了,下秒钟就立刻可以运用,这种情景不太常见。中学数学的知道层面的信息我大概都已经还给老师了,但它那种狂轰滥炸式的试题给我带来的逻辑意识,那是如影随形根深蒂固的。电子媒介带来的信息爆炸,使得我们处理信息都应接不暇,理解起来就更困难了。不是我们不能,而是我们没时间,或者,更准确的说,没心情。

电子媒介的世界,像个澡堂,像个集市,喧闹不已。能互动的特性,又使得我们总可以快速发表点意见然后第二天就忘记昨天还一幅牙痒痒地骂过此人。集市上一般充斥着大量的知道型信息,而转化为你的知识,还真得有第二个环节。

这道理就像吃饭不仅仅是嘴巴的运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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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武挥 发布于 新媒体批判, 社会与文化 | 评论(52)

读书:数字时代 盗版无罪?

数字时代盗版无罪 小时候,我们都应该听到这样的故事:

张三要求李四因为闻到了他的大饼香味而支付费用 李四便用钱币的叮当声予以偿还。

这个故事我依稀记得是阿凡提里的故事,张三好像是个可恶的财主,而李四则是个穷人。张三欺负李四的时候,阿凡提用他的智慧帮助了李四。我们听完这个故事之后,都认为张三一身铜臭,而阿凡提,无疑是很“巧克力”的。

不过,我们都不曾把这个故事认为就是现实。根本上,这个故事就是虚构的。但我要说的是,其实这个故事一点都不虚构。有大把的张三会因为类似的行为要求我们这些李四付钱,只不过,我们这些李四,是不能用叮当声来支付的——你得掏出真金白银来。

知识产权保护,差不多就是这么个玩意儿。

这是一本“平衡”的书,作者Gantz和Rochester的立场不太一样:前者对知识产权制度带有批判的意味,而后者,则认为丧失这个制度,我们将一无所有。不过,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由来,两位作者基本就一致了,毕竟那是历史,复述历史不见得一定需要立场。

所谓知识产权,作者们总结如下:

知识产权是一种原创性的创意,由某人想出、以某种有形的方式来实现,使其成为ta的所有物——可以囤积、销售、授权、出租、让渡,或者免费分享。

作者们进一步指出:

版权法(Copyright Law)最本质的意义在于,给予知识产权所有人决定谁能拥有复制品(copy)的权利(right)……版权保护的不是创意,它保护的是该项创意的独特表达(expression)方式。

看上去很保护创作者?历史告诉我们,其实不是这样的。

版权法是为了给予商人进行复制属于某人——名义上的创作人或艺术家——之作品的法律许可,通常是为了销售。但版权法从来都不是、可能永远都不是创作者的法律保障,至少不可能是他们的托付对象。版权法真正目的在于保障复制者(出版商)有钱可赚。

作者追溯了版权制度的起因,在300年的制度形成中,故事的主角始终是生意运作、作品内容归属以及政治的角逐,基本上,

1500年过去了,那些依靠智慧从事创作的人们,已更容易因他们的作品而获得一点点金钱报酬。只是一点点……钟摆的倾斜度不断地倾向智慧成果的拥有者,而非创作者。

这也正是我很早以前写下“谁需要版权?”的原因。

那么,究竟谁是智慧成果的拥有者呢?或者说,在“他们”和“我们”这场世纪大战中,他们是谁?本书作者罗列出了以下几个阵营:

A阵营,商业协会与游说团体,比如RIAA(唱片业的)、MPAA(电影业的)、BSA(软件业的)——这也是我一直认为的“现代教会

B阵营,内容提供商,比如迪士尼、索尼、微软,A阵营受其驱动为它们代言。不过B阵营并非铁板一块,互相叫骂是常有的事

C阵营,技术提供商,包括硬件设备与软件程序。有许多C阵营里的人,会扮演B阵营的人的敌人的角色,比如一些播放设备,被B阵营认为助长对内容的盗版,而C阵营(有时候也会包括D阵营)认为B阵营是一群即将绝种的恐龙。

D阵营,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他们是ABC三个阵营和“我们”之间的中间人,有时候他们让“我们”充分享受盗版的好处,有时候他们也会因为前三大阵营的压力而属于“他们”

E阵营,政客与法院,本来这个阵营应该代表“我们”(民选的嘛),现在代表“他们”

F阵营,一堆评论家

这本书花了很多章节来论述这些阵营为了捍卫他们的利益而付出的努力,包括一部持“在证明无辜前都是有罪”理念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作者这样写道,

如果你认为版权法的目的,是提供创作人在一段有限的时间内,在严格受限的情况下,凭其作品而获取一个公平合理的报酬,那么,《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就是一部恶法。

如果你认为版权法的目的是为版权持有人获取最大化的物质报酬,以及在获得版权之后保障他们的投资,让版权变得更有价值,那么,《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就是一部好的法律。

有一个事实我们必须看到,两个多世纪以来,版权的控制权逐渐从大多数人手中转移到越来越少的一些人手中。

另外一位作者Rochester则论述打击盗版的重要性。从两个角度,第一个角度是以微软为例,来说明那一张看上去没什么成本的软件光盘后面带有多少的金钱和智慧投入;第二个角度则是以那些打击盗版不力的国家越来越丧失原创作品为例说明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不过,很显然,他也同意,今天的版权保护的行为,有些过了。

两位研究者推出了两个很“奇妙的”数字,这两个数字表明,盗版或者版权保护对社会经济影响的拐点在哪里。

奥索里奥的研究说,软件盗版率超过81%的国家,会因为盗版带来网络效益。因为有太多太多人使用这种产品,其中免不了有一部分人会转变为付费用户。

加州圣塔克鲁斯大学经济学的麦克卡尔曼则算出了另外一个数字:3.09(区间是0到5)。他认为,高于这个数字的,表示保护过强,会使得市场停滞;低于这个数字的,需要更强保护以促进市场发展。这本书只是介绍了这个成果,至于这个数字怎么算出来的,并未详细介绍。但不管怎么样,知识产权保护过分为之,应该不是一个好的手段,因为我们必须意识到,知识产权其实属于拥有者,而不是创作者。

现存的版权保护制度的确需要进行修正,而不是加强它。我始终认为,CopyRight是个坏东西。那么,该如何修正呢?本书作者在第191-193页提出了五个解决方法,其中之一就是CopyLeft。我认为,CoypLeft是真正尊重创作者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而CopyRight,是尊重拥有者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最后还要提及一点,这本书的英文版是2005出版的,2008年由法律出版社从Pearson Education ASIA Ltd.处获得版权出版了中文版并只可在中国内地销售。这是为什么呢?

可点击这里看我的另外一篇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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