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程看上去很便宜,问题出在哪里

携程周K线图

上图为携程的周k线图,1月16日这根大阴线非常明显,因为它代表了1.14日市监总局宣布要对携程进行反垄断立案调查的那一周。所以引发暴跌,没什么奇怪的。

最右侧的阳线,代表了携程反垄断调查结束总局宣布了一个合计为51.79亿(退还上游押金、没收违法所得外加罚款)的处罚的这一周。基本上算靴子落地的反应。这里的阳线,反应了市场认为携程的这次受罚,虽然出了个大血,但依然没到伤筋动骨的程度。

投资界有一个很有趣的理念,那就是当出台一项对某司的不利措施时,我们应该做如此判断:1、该司是否为该赛道领头羊,且有巨大的市场集中优势;2、该不利措施是否会导致该赛道消失?如果答案分别为”是”和”不是”,买入时机闪现,因为一定会超跌。

但这个理念在携程上失效了。因为如果你在携程被宣布立案调查时买入(60左右),等到靴子落地后的这一周(45左右),你依然会有近三成的亏损。

携程的基本面价值出现了什么问题?

我这里先放一个判断:如果静态地看,看上去它还是便宜的。

雪球上显示,携程的静态市盈率5.93,市盈率TTM为6.27。十倍都不到的市盈率,这是一家非重资产的互联网公司该有的市盈率么?居然这么便宜的么?

稍微看一下利润的细节。携程自己公布的非GAAP利润318亿元中,包含159亿元其他投资相关收益。排除掉投资收益,携程更接近经营实质的市盈率大概在12-13倍之间。依然不算很贵。

路透引用Visible Alpha数据称,在整改和增长放缓背景下,市场目前预计携程2026年基础净利润约为135亿元,同比下降约15%。如果按照今天的市值规模看,它的市盈率就是15倍左右。

但携程依然拥有以下的强优势,即便是遭到了一次重罚,这些强优势都不会改变,甚至是短期内都不会有什么质的改变:

经营利润率水平相当可观,足以证明它是一家轻资产的平台型公司;

大规模用户基础,以及所表现出来的国内ota市场的遥遥领先的高额占有;

相当充沛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提供了极大的下行保护以及上行扩张弹药;

票务、酒店和旅行社供应连接;

海量的用户评价与历史交易数据;

多语种客服和售后体系,以及相应而来的有一定消费者信任度的责任体系;

跨交通、酒店和目的地产品的交叉销售能力;

携程、去哪儿、Trip.com和Skyscanner多品牌矩阵;

还有一点至关重要,国际业务增长相当迅猛,而且不是单一酒店业务增长,是交通、酒店、入境游和当地产品共同扩张。说一句第二条业务增长曲线已然成型,也不为过。

为避免枯燥,相关数字我不写了。反正我上述文字,都有数据支撑。

也就是说,脱离具体场景看,作为真·轻资产互联网平台公司,携程的市盈率是很低的,也就是我说的,看上去相当便宜。

市监总局判罚后,不仅是一笔巨额资金的支出,当然也涉及到对携程所谓护城河的一定的打击。这个毋庸讳言,肯定很多人都能知道。这是市场给出较低估值的一个原因。

另外一个原因,就是来自于AI。

是不是几个程序员搓几个skill,就可以替代掉携程呢?这话的表述方式当然是夸张的,但核心理念是这样的:AI对携程的威胁度到底有多大。满分100分的话,是60分的威胁,还是20分的威胁?

我们需要把一次出行,拆分成若干个片段来看。

大致上,分为这些环节:1、起心动念环节,包括旅行念头、攻略、行程规划;2、价格比较;3、打开某个软件(可能是app 可能是agent 甚至可能是bot);4、下单操作;5、供给方的实时库存响应;6、合同出具与签订;7、支付、退款和风控;8、任何一种纠纷的售后;9、整个交易的最终结果的责任承担。

Skill能解决什么?

很显然,能解决这九大环节中的靠前部分。第五、八和九项,非常难。第六项,看供给方(比如航司)是否配合。第七项,可能解决,可能解决不了。资金流向其实是一个很大的议题。

也就是说,从”用户打开携程–搜索–比较–交易”,可能会变成”用户告知ai预算与偏好——ai搜索比较——ai接入ota或者直接机酒公司——交易”

如果后一可能成立,那么ota在业务链条上,就变成了和机酒这种最终供给方一样的角色,都是供给方。在整个链路中,有可能携程依然可以汇聚大量中小航空公司,但它和三大航的地位却变成一样的了。

于是,这个问题就变成了:

作为一家旅游交易基础设施公司,会不会面临AI重构流量入口?

如果是,那就相当麻烦。因为利润率其实来自于入口价值,而高额利润率保证了ota的履约和担责能力。当入口价值消失,利润率下降,履约和担责能力却并没有减少。这是不是就很麻烦?

这样的事发生了没?

尚未规模化发生,但存在这个迹象。

Google已推出AI旅行规划和自然语言机票搜索,并计划在AI Mode中直接完成酒店和机票预订。合作方包括Booking、Expedia、万豪、洲际等平台和酒店集团。

GPT的应用及连接器体系中也已经出现Booking和Expedia。

如果这个迹象进展得很快,携程将面临从”拥有用户的平台”变化成”向AI提供库存、价格和履约的后台批发商”。

它的订单量并不会消失,甚至有可能增加,交易额会增加,但收入增速放缓,抽佣率下降,品牌意识占有率下降,当然,估值倍数也下降。

这比”几个skill会替换”更可能发生,也更致命。当然,我说的更可能发生,是相对于skill替换而言。

但无论从海外御三家还是国内诸厂的表现来看,似乎尚未把这个作为主攻方向。至于github上出现几个skill,我真不认为能动摇包括携程在内的ota的基石。

携程还是有时间的。

你肯定会提出,AI就不能强化携程吗?

也有这个空间。

携程在26年Q1财报中明确表示,正通过Skill、MCP及其他AI原生接口向第三方AI代理开放平台,目标不仅是成为用户使用的App,还要成为AI代理所依赖的旅行基础设施。云云。

策略上表现出,尽可能守住入口,如果有些地方守不住(不是全面守不住),也是所有人口的后台供应商。方法是:模块化库存、实时价格、支付和履约体系,从而提升交易可靠性而不是仅仅靠app界面赚钱。

当然,AI肯定能降低携程的一些成本,比如智能客服什么的,这就不展开了。

总体来看,携程节省的成本和新增订单,能否超过入口迁移造成的抽佣率下降。这个问题现在反正外部观察者如我,是很难回答的。我甚至有理由推断,携程自己都不晓得。

于是,在资本市场上,就呈现出一种既不给高市盈率但也没抛弃它的状态。

最后扯两句国际旅游业市场空间问题。

全球旅游是一个低增长的赛道,即便受到了地区冲突的冲击,但就疫后的水平来看,可以说是复苏了。它的增速比全球经济增速略微高一点点。这是很正常的表现。

携程的国际市场高速增长,主要得益于它在亚太市场的努力。亚太子赛道,是全球旅游的高速赛道。以航空客运量为例,它的增长速度是欧洲市场的一倍,北美市场的接近一倍。数字分别是5.1%、2.3-2.5%和3%左右。

这其实对携程这家中国背景的公司,总体是一个好消息。

而且,ai带来的冲击,更为不那么紧迫。

本文的结论就是:观测携程的商业价值,恐怕重心更需要落在反垄断所造成的护城河变浅,并不是什么AI的冲击。长期主义而言,当然后者也很重要。但如果仅仅是一两年,重心在前。

—— 首发 扯氮集 ——

顺便说一嘴,消费侧这一头引发的各种争议,除非出现类似魏则西事件的人命官司,三个字:

不重要

罚销比7.5% 平台反垄断迄今最高 携程出了个大血

携程被反垄断调查的信息传出来的时候,我发过一篇文章。核心思路是我的,文本是gemini搓的,你们可以去看看。

这个核心思路随着官方通报、携程立刻站直认错的新闻出来后,基本上算是得到验证。

7月25日,市监总局对携程作出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还酒店订单储备金1.22亿元,没收违法所得16.58亿元,并罚款35.21亿元,罚没合计51.79亿元。

携程被罚的,相当于其2025年(上一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的7.5%——这个比例数字,是平台经济反垄断案件中迄今最高的(阿里4%美团3%知网5%)。

这次我手搓一篇,正经来聊聊反垄断这个事。

在风投做投资人的时候,我曾经参与过一个被投企业的董事会。

请恕我不能透露这个企业的名字,也不能透露他家产品的名字。我只能说,这是一家中型企业,以生产某种成熟品类的数码消费级产品为主要业务。所以说,是一个消费品制造业企业。中型企业的意思就是产品有一定知名度,一年销售量是还是能到大几亿,且毛利率不低。

董事会讨论下一个年度的一些战略战术,其中也包括营销投放。该企业的营销负责人倾向于制定大预算,大举投放,再提升一把销量,而我,很关心这个企业的净利润率。这是一家消费品制造业企业,而且并不是刚冒出来的,赛道也不新,玩命烧钱在利润率其实不高的情况下,很危险。

我知道他们的净利润不会高的,但到我看到具体数字后,还是比较吃惊的:不高成这样?

毛利润基本都被流量吃了,也就是各种电商平台。而他们也不大可能像早期小米那样,完全自建站,自己直销,拒绝所有成型流量平台。

我开了个玩笑,你们这个销售额感觉在上海能买地了,但其实利润连个厕所都未必买得起。大举投放其实没啥意义。

流量平台不是没有价值,而是对上游厂商要得太多,这个思想钢印,是那次董事会给烙上的。

我一直是这么看的,对于上游厂商,不是什么天下苦携程久矣,而是天下苦流量平台久矣。

李佳琦那时候因为什么低价不低价和某化妆品企业的争端,我是站后者的:流量倒逼上游,是有问题的。

在反垄断这个议题上,中美有一个前提都是一样的:并不反经营形成的市场垄断地位(对于因为资本并购形成的市场垄断地位要进行政府审查),市场集中度高是一个信号而不是违法本身。但对于因为市场垄断地位而进行的某些行为,要予以打击。

但在这个“某些行为”上,中美是有较为明显的不同的。

从经济结构来看,中国基本可以被概括为一个制造业和资本形成权重较高的生产型经济体,而美国则是一个以服务业为主体、居民消费在总需求中占主导地位的消费型经济体。

24年,中国制造业增加值约占GDP的24.8%,美国约为10%;与此同时,中国居民最终消费支出约占GDP的40%,美国则接近68%。这意味着,中国经济更多依托制造能力、产业投资和商品生产,美国经济的短期运行则更依赖居民对商品和服务的消费需求。

结论还是很清楚的:中国的比较优势和经济结构更偏向制造、投资与供给,美国的经济结构和总需求则更偏向服务业与居民消费。当然,中国也在努力提振消费。

知道这个背景后,就会注意并理解,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就是所谓的垄断),主攻方向的不同——注意,我这里并没有设置因果链,而是不同的政治经济背景,是理解方向不同的一个考虑变量。

先看美国。

它的内核是“消费者福利”,这是反垄断的中心出发点,也就是所谓深受芝加哥学派影响。这个学派有这样几个思路:首先,大企业未必是坏的,企业规模巨大,反而通常说明它效率高、产品好或者成本低。基于此,反垄断保护竞争,不保护竞争者。亚马逊导致书店关门,关就关好了。我个人甚至认为,消费者与大企业之间的纠纷,相对更容易得到舆论支持而获得解决。而与小企业的纠纷,基本都是忍气吞声了事。

其次,平台与商家、制造商、经销商之类的关系属于垂直关系,而基于这种关系的所谓垂直限制,通常具有合理效率。比如可以保证服务质量,降低交易成本之类。美国司法也大量采用合理原则,要考察实际效果,而不是见到平台对上游进行限制(也包括搭售、捆绑行为)就认定滥用支配地位。

最后,思路上认定错杀比漏掉更危险。芝加哥学派更提防把正常市场行为错判成垄断,而不是把垄断误判为合法。要认定某大型企业滥用支配地位,门槛非常高。

通俗地讲,就是消费者福利是否有损(这里包括消费价格,但不仅仅包括这个)。如果平台拼命压榨上游但消费者福利上升,这会被视为合理,有效率。至于上游会不会大面积破产,会不会引发规模性失业,这个不是关切重点。这就是所谓“保护竞争而不是保护竞争者”。

在前几年,美国有所谓新布兰代斯主义回归的一个倾向,这个主义在反垄断上会追求多个目标,比如工人福利、中小企业保护、民主运作、财富平等、经济自由、地方主义等等,反对仅仅把消费者福利当作唯一标准(是的,有一定的精英白左味儿)。拜登时期的FTC主席丽娜·汗是重要推手,但随着其人卸任,这个回归倾向尚未被视为主流。即便在任期间,发起多项较为激进的反垄断诉讼,败诉居多,也没有形成实质性的判例法做为基础。

不过,她任期内与司法部反垄断局共同制定的《2023年并购指南》,应该会成为长期的制度遗产。但一来这个指南主要关心企业并购后引发的市场支配地位(也就是非经营所形成的)是否可能实质性减少竞争,二来它依然只是FTC与司法部联合发布的非约束性执法指南,属于行政执法层面,而不是司法判例体系——在美国,可能后者重要的多。

接着看中国,中国的反垄断有一定的新布兰代斯主义的气质。但不划等号,有些地方是有核心差异的。

这个气质就是反垄断不是一个纯效率问题(消费者福利是不是下降了?)——这是芝加哥学派最为显著的特点。中国的反垄断要涉及的面很多,可以参看中国反垄断法开宗明义第一条。这是很有新布兰代斯主义气质的表述:垄断造成的损害不限于消费者利益受损。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之外,还有一部很重要的文件,21年发布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这个文件在当年2月7日正式公布后,阿里被罚182.28亿于4月落定,然后是10月的美团被罚。

在这个《指南》中,明确表示监管不仅保护消费者,还要维护: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从业人员以及平台经济整体生态。指南甚至采用了“整体生态和谐共生和健康发展”的表达。这与新布兰代斯主义把平台视为某种私人治理者或市场基础设施控制者很接近:平台不只是卖一种商品,而是在决定谁能进入市场、谁获得流量、谁承担什么条件。

到了26年,1月14日,市监总局宣布对携程进行立案调查,1月28日,总局制定了《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把具有支配地位的平台强迫交易相对人“二选一”列为明确的反垄断风险。

结合中国当下的实际情况,保障平台内经营者、从业者的倾斜是十分明显的,因为很显然这涉及到就业问题。而此次携程反垄断案,也不会例外。大数据杀熟是不是一个因为具有支配地位而会出现的滥用?是。但一来未必是多大的当务之急,且更为重要的是二,认定这个行为叫杀熟,那个行为不叫杀熟,其实是有难度的——这不是你似乎觉得这个手机的价格和那个手机的价格不一样,就叫杀熟的。

早在2019年,市监总局就发布过《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之后在处置阿里案和美团案时,这个法规都被作为重要依据。

但到了23年,也就是阿里案和美团案处置完毕后,市监总局对该法规进行了升级,发布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在这个法规中,可以明显看到,这两起案子的执法经验,被吸收和制度化。比如,明确了平台市场支配地位可以考虑网络效应、锁定效应、流量控制、数据控制等;限定交易可以通过奖励或惩罚变相实施;不得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和平台规则实施滥用。等等。

到了携程案,所查明的行为,与23年这部法规的分析框架高度对应,试罗列几条如下:

要求“特牌”酒店不得与其他平台合作,对应第17条限定交易

用流量倾斜激励独家合作,对应第17条第二款“激励性措施变相限定”

用限流、摘牌、扣订单储备金强制执行 ,对应第17条第二款“惩罚性措施变相限定”

强制酒店提供全网最低价,落入第18条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使用调价助手、平台规则和算法实施控制 ,体现了第21条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和平台规则实施滥用

可以这么说,携程案是23年这部法规在大型互联网平台领域一次非常典型、系统的适用。出台三年有余,却也不对照改改。梁总天天关心社会人口问题挺好,但自家反垄断问题的学习还是要加强啊!

你说你被抓个典型出了个大血,该不该?

—— 首发 扯氮集 ——

注1:中国的法律法规,由多级机构部门发布,效力遵循下位法必须遵从上位法。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人大常委会通过,位阶就很高。部门规章,则属于下位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属于部门规章。而指南、指引,未必就一定是法律法规,但事实上会作为执法的重要参考。比如《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自己都表示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你别不当回事。

注2:新布兰代斯主义理论源头可以上溯到上世纪初的美国高法大法官布兰代斯。他积极推动反垄断立法、保护劳工权益,并提出“大的诅咒”(Curse of Big)理论,警示大企业可能带来的经济和政治风险。这是和芝加哥学派非常不同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