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市场权力三问:有没有 管不管 怎么管

结合欧美这种标准市场化国家的监管案例,本文试图回答这样三个问题:

1、平台有没有市场权力。结论是:有,但不等于违法

2、要不要对市场权力做限制。结论是:并非无条件不要

3、怎么做限制?有定性原则,即平台不能等于市场或凌驾于市场之上(政府也不能),但很难一句话解释清楚

这涉及到算账和法条,比较烧脑。我尽可能写得不那么烧脑(因此也确有可能在简化时出现疏漏)。但本文确实不适合喜欢看喊口号、抡棍子和抖机灵的人阅读,而且文章比较长,比较考验你的“上下文”。还需要一点基本素养,比如权力和权利都不大分得清楚的,或者喜欢站队问我到底站哪头的,建议出门右转。
事先说好了。

平台是不是中间商,并非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甚至可以这么说,中间商本身都不是一个啥重要的词。
事实上,平台是一个撮合中介。撮合中介的特征就是依靠撮合成功提取佣金,所以不让中间商赚差价这句话,基本上套不到它头上。广义上非这么套,也行。
任何商业活动都需要中介。批发商是中介,商场是中介,信用卡公司是中介,酒店预订网站也是中介。中介只要能够降低搜索、信用、支付、物流和交易成本,它拿走一部分交易收入就是正常的商业交换。一个原本要经过五层经销商才能完成的交易,如果被一个撮合平台压缩成一次点击,即使这个平台从中赚走了相当可观的钱,也不能由此推导出它获得了“不应该获得”的利润。
即便平台挤掉了多少传统商业,在欧美,也不是竞争政策特别关心的问题。新商业模式淘汰旧商业模式,本来就是市场竞争经常发生的事情。
真正的问题出现在另一个地方:当一个中介足够成功,大量买家和卖家都聚集到这里以后,它就不再只是一个普通的市场参与者,而开始成为市场本身的一部分。它可以决定谁能够进入、商品如何排序、交易如何收费、什么样的价格能够得到流量,以及一个商家如果不满意这些规则,到底能不能真的离开。
这就是:市场权力(market power)。美国高法长期使用的一种定义,是企业拥有把价格提高到竞争性市场水平之上的能力;更强的是“垄断权力”,则通常意味着控制价格或者排除竞争的能力。[1]
但市场权力只是一个名词,并不代表就是违法行为。一个企业因为产品更好、效率更高而获得巨大的市场份额,反垄断政策并不因此要求把它拆小。反垄断真正关心的是:竞争者、商家和消费者是否仍然能够有效地约束它,以及企业是否利用已经取得的力量去阻断这种约束。[1]
于是,平台监管真正困难的问题就不是“平台应不应该被管”,而是另外三个问题:平台什么时候已经获得了值得关注的市场权力?这种权力什么时候开始损害竞争?监管又应该管到哪里,才不会把平台原本创造的效率一起消灭?
欧洲和美国过去十多年的一些案件,我特意排除了和内容有关的监管案例(这通常会涉及意识形态),聚焦于纯商业纯经济。它们提供了一组有相同点但也并不完全相同的答案。

欧洲监管案例:Booking.com,一个延绵了近十年中间颇有起伏的案例。企业和监管之间你来我往,很精彩且很有代表性:平台有没有权利通过合同限制商户在其他渠道低价销售??
Booking的基本商业结构并不复杂。酒店把房间放到平台上,Booking把大量消费者带到酒店面前,完成搜索、比较、评价和预订等工作,交易完成后收取佣金。平台本身并不需要经营一家酒店,因此这里甚至不存在“平台既当裁判又亲自下场比赛”的问题,也就是它没有自营。
矛盾出现在“价格平价条款”上。
假设一家酒店在Booking上的房价是100欧,Booking收取15%的佣金,酒店最后拿到85欧元。那么酒店自然会产生一个想法:如果消费者直接来到我的官网,我不必支付15欧元佣金,为什么不能把官网价格降到90欧?——这就是广义上的不让中间商赚差价。
这看起来完全符合市场竞争,消费者看上去也应该拍手叫好。
Booking却有另一套同样可以理解的商业逻辑:消费者之所以知道这家酒店,很可能恰恰是因为Booking承担了搜索、信息匹配、评价体系以及营销成本。消费者利用Booking找到酒店,最后却跑到酒店官网成交,酒店享受了Booking提供的服务,却绕开了平台佣金。
这是经济学中所谓的搭便车问题(free-riding)。
Booking因此长期使用所谓的价格平价条款。早期的“广义平价条款”要求酒店不能在其他在线预订平台以及自己的销售渠道提供更优惠的条件。后来Booking缩窄了限制:酒店可以在其他预订平台报出更低价格,但自己公开经营的官网仍然不能比Booking便宜。[2]
问题也由此变得有意思起来。
如果Booking上的价格是100欧,酒店官网也是100欧,消费者实际上很难看到Booking中介服务的成本。即使另一种销售方式只需要90欧,消费者也没有机会通过价格选择告诉Booking:你的服务究竟值不值这10欧。
而如果酒店在自家官网可以卖90欧元,情况就不同了。
消费者可以自己判断:Booking提供了搜索、评价、信用和便利,我愿不愿意为这些服务多付10欧元?愿意,就继续使用Booking;不愿意,就去酒店官网。
更重要的是,如果越来越多人选择后者,Booking就会真正面对价格压力:降低佣金、改善服务,或者证明自己的服务确实值这笔钱。
德国联邦卡特尔局(负责反垄断和竞争监管的独立联邦机构)正是沿着类似逻辑,在15年认定Booking的“狭义最佳价格条款”违反德国和欧洲竞争法,要求其停止使用。[2]
Booking表示不服,提起诉讼,而且一度在杜塞尔多夫高等地区法院胜诉。平台提出的核心抗辩并不荒谬:如果不能防止搭便车,平台投入资源建立搜索和预订体系,却不断被酒店绕开,那么平台本身的投资激励也会受到损害。
21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又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断,恢复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的禁令。高法承认酒店预订平台明显能够提高交易效率,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狭义平价条款是Booking提供这些服务所不可缺少的条件。德国监管机构此前还进行了市场调查,观察取消条款后酒店和消费者的行为,以检验所谓“没有平价条款平台就无法有效经营”的说法。[3]
24年9月,争议进一步进入欧盟法院。欧盟法院在C-264/23案中明确表示,无论广义还是狭义价格平价条款,原则上都不能仅仅因为具有防止搭便车的作用,就被视为平台核心业务所必需的“附属限制”,从而自动脱离正常的竞争法审查。[4]
这里需要注意一个法律上的尺度:欧盟法院并不是说所有价格平价条款在任何情况下当然违法,而是堵住了一条非常重要的抗辩路径――平台不能仅仅说“这是保护我商业模式所必需”,就结束竞争效果与必要性的讨论。[4]
这也恰恰说明这个案件真正值得观察的,并不是“欧洲打击大平台”。
法院从来没有否定Booking创造的交易效率。争议点却在这里:为了保护这些效率,是否真的需要限制酒店利用自己的销售渠道展开价格竞争。
也就是说,两边都有一笔账。
一边是平台投入被搭便车的成本;另一边是价格竞争被切断以后产生的成本。监管并不需要关心哪一方更值得同情和支持,而是哪一种限制是必要的,哪一种限制已经超过了保护平台商业模式所需要的程度。
后来,这套逻辑又从个案执法进入了事前监管。
Booking.com于24年5月被欧盟委员会认定为《数字市场法》(DMA)意义上的“守门人”,其相关义务从当年11月14日起生效。[5]DMA第5条第3款要求守门平台允许商业用户通过其他中介平台或者自己的直接销售渠道,以不同的价格和条件向消费者销售。欧委会26年对DMA实施情况的评估也把取消这类平价限制列为已经发生的市场变化之一。[6]
欧洲由此走过了一条很清楚的路径:先在具体案件里问某一项平台规则是否限制竞争,再经过司法争论检验平台的效率抗辩,最后才把其中一部分已经反复出现的问题上升成针对“守门人”的事前规则。
但如果到这里就得出一个简单结论――只要平台限制商家的选择,监管就应该禁止――美国最高法院会给出一个很重要的反例。

2010年,美国司法部起诉AmericanExpress、Visa和Mastercard――三家著名的信用卡网络。
它们当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反导流规则”:商家虽然知道不同信用卡给自己造成的交易成本不同,却不能自由通过折扣、奖励或者提供成本信息等方式,鼓励消费者使用成本较低的支付工具。
Visa和Mastercard选择服软。与司法部和解,同意允许商户提供折扣、表达对某种支付方式的偏好,以及告诉消费者不同支付工具带来的成本差异。美国运通则梗着脖子,决定继续打官司。[7]
司法部的逻辑与Booking案相当接近。
假设消费者买100美元商品。美国运通给商户造成3美元成本,另一张信用卡只造成2美元成本。
如果商户不能告诉消费者这种差别,那么对消费者而言,两张卡的使用价格都是100美元。成本更低的支付网络无法把自己的优势转化成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价格优势,高成本网络受到的竞争压力也就随之下降。
15年,美国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首先支持政府。法院认定美国运通的反导流规则削弱了信用卡网络围绕商户费用展开价格竞争,提高了商户费用,并妨碍低成本竞争模式进入市场。[8]
反转出现在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它推翻了原判。18年6月,高法又以5比4支持美国运通,维持其胜诉结果,gameover。[9]
最高法院提出的要害问题是:面对一个双边市场的信用卡网络,政府的账是不是只算了一半?
商家向美国运通支付较高,这当然是一笔成本。但是,信用卡网络又会利用其中一部分收入向持卡人提供积分、返现以及其他奖励和服务。而商户接受一张费用较高的信用卡,完全有可能正是因为这张卡能够带来具有特定消费能力和消费倾向的客户。
因此,只证明“商户这一侧支付了更高费用”,并不足以证明整个相关市场的竞争受到了损害。
高法认为,在这种特殊的双边交易平台上,政府至少需要证明整个信用卡交易市场出现反竞争效果,例如两侧合并考虑后的价格上升、交易量受到压制或者其他可以识别的竞争损害。法院最终认为政府没有完成这一证明。[9]
这当然不意味着平台只需要声称“我创造了消费者价值”,任何限制竞争的规则就都可以成立。事实上,这个判决本身就是5比4,美国政府以及少数意见都强烈反对多数意见的市场分析方式。[9]
但这个案件留下了一条很重要的警告:
商家的利益,并不等同于整个市场的利益。
平台提高商家费用,不能自动推导出社会效率下降;反过来,监管措施降低了商家费用,也不能自动证明消费者最终一定受益。
Booking提醒监管者,不要只计算平台受到的搭便车损失。
美国运通则反过来提醒监管者,也不能只计算商家承担的平台成本。
两个案件放在一起,平台监管真正困难的地方就暴露出来了:不是证明有人因为平台规则受到了损失,而是证明――接下来的话极绕,但我尽力了――这种损失在完整的竞争结构中构成了需要干预的竞争损害,并且干预产生的收益大于被牺牲掉的平台效率。

价格之外,还有另一种平台权力更加隐蔽:你到底能不能离开,或者能不能同时使用另一个平台。
看看FTC(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与Surescripts之间的博弈。
Surescripts是一个把医疗机构、药店以及其他相关市场参与者连接起来的电子处方网络,在美国规模最大、覆盖最广,有“几乎所有美国电子处方都会流经Surescripts”这一行业共识,被视为美国医疗处方流转核心基础设施。
FTC在2019年的诉讼中指控,该公司在两个相关电子处方服务市场长期保持约95%的市场份额,并通过排他协议、忠诚折扣以及其他手段,提高客户同时使用竞争网络的成本。[10]
FTC使用了一个词:multihoming,即客户同时使用多个平台。
一个占优势的平台当然可以说:我从来没有禁止客户离开,任何人都可以选择竞争者。
但是竞争政策真正关心的并不只是合同中有没有写“禁止离开”,而是离开或者同时使用第二个平台的实际经济成本究竟有多高。
对于存在明显网络效应的平台,这个问题尤其重要。
消费者越多,商家越愿意加入;商家越多,消费者又越愿意留下。新的竞争平台必须同时解决两边规模不足的问题。如果占优势的平台再通过忠诚折扣、排他协议等手段让客户无法方便地同时使用两个网络,新进入者就更难积累足够规模。
Surescripts案并没有最终经过一次完整审判。23年3月,联邦地区法院在部分争议上给予FTC简易判决;随后双方达成和解,同年8月法院批准最终命令。Surescripts没有承认FTC诉状中的全部事实,但同意在20年期限内受到一系列行为限制。[11]
政府没有规定Surescripts的服务应该收多少钱,而是限制其使用多数份额要求、排他或者忠诚安排来约束客户,并限制其通过合同妨碍客户与竞争者交易。26年FTC回顾这一案件时,特别指出最终命令禁止Surescripts使用要求客户把50%或以上交易量交给它的排他或忠诚合同。[12]
这里恢复的不是某个由政府规定的“合理价格”,而是客户实际使用第二个平台的能力。
这实际上与Booking的逻辑相通。
一个案件保护的是不同销售渠道之间的价格竞争,另一个案件保护的是多平台经营和实际退出能力。

目前仍在进行中的FTC诉Amazon反垄断案,则把类似问题重新带回了最普通的网络零售。
这个案件包含许多不同指控,其中包括Amazon自营、Prime和物流等问题。如果把这些全部拿掉,只看FTC所谓的“anti-discountingmeasures”(反折扣措施),会比较容易简单。
FTC联合17州在23年的诉状中指控,Amazon会通过平台机制惩罚在其他网络零售渠道提供明显更低价格的第三方卖家,从而阻止商家和其他零售平台把较低成本转化成较低售价。FTC同时把“在线市场平台服务”作为一个面向卖家的相关市场来分析。[13]——到目前仍然是FTC的指控,而不是已经由法院最终确认的违法事实。
FTC是这么算账的:
假设A平台的综合收费是15%,B平台只有8%。
如果商家希望一笔交易最终得到85元,那么它在A平台需要卖100元,在B平台只需要卖大约92元。消费者看到B更便宜,就会流向B;B获得更多交易,A因此面临降低收费或者提高服务价值的压力。
市场正是通过这种机制给平台服务定价。
可是,如果商家一旦在B卖92元,就会在A受到严重的曝光或者销售资格惩罚,那么理性的商家可能选择让B也卖100元。
结果很微妙。
A平台没有禁止B平台存在,也没有规定B必须收多少费用,但是B平台降低收费所形成的成本优势,无法顺利转化成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价格优势。
FTC认为,这类机制因而既可能阻碍其他渠道降低零售价格,也可能妨碍竞争性平台依靠低成本争夺卖家和消费者。[13]
Amazon要求法院驳回联邦反垄断核心指控,但华盛顿州西区联邦法院24年拒绝了这一请求,使案件继续进入证据和审判程序。[14]截至2026年春,FTC表示庭前事实发现阶段已经完成,案件计划于2027年3月开庭。[15]
因此现在还不能说美国已经给这一问题画出了最终边界。
恰恰相反,它说明在网络零售领域,同一种平台行为究竟是维护交易质量的正常规则,还是利用市场权力切断跨平台价格竞争,今天仍然需要在法庭上继续算账。

把这些案件放在一起,会发现欧美的平台监管其实不存在一个简单的“大平台必须被管”的逻辑。
平台很大,不足以单独成为监管理由。
平台利润很高,也不足以单独成为监管理由。
商家抱怨收费太高,仍然不足以单独成为监管理由。
大量传统企业因为新的平台商业模式出现而退出市场,同样不能自动证明竞争受到了损害。竞争制度本来就允许效率更高的新商业模式淘汰效率较低的旧模式。
真正值得关注的是另一件事情:
市场还有没有能力反过来约束平台?
这种能力至少包含几个层面:
商家能不能在另一个成本更低的渠道,把节省下来的费用转化成更低的商品价格?
商家能不能告诉消费者不同渠道给自己造成的真实成本?
商家能不能同时在两个甚至更多平台上经营?
一个新的平台如果提供更低收费或者更好的服务,能不能把这种优势转化成价格、流量和市场份额?
如果这些机制都存在,那么平台即使收取很高的费用,也不能证明监管有介入的必要。它完全可能只是一个提供了昂贵同时也很有价值的服务。
消费者明知其他地方更便宜,仍然选择它;商家明知其他平台收费更低,仍然愿意留下。只要这种选择是真实且可执行,市场就在发挥作用。
问题出现在平台利用既有规模,通过价格平价、反导流、排他协议、忠诚安排、排名或者其他机制,把这种选择本身削弱的时候。
这也是为什么竞争政策最精巧的处理方式,往往不是直接给平台规定一个“合理抽成率”。
监管者其实很难知道一个平台应该收5%、10%还是20%。
一个收费15%的平台可能提供了价值20%的服务;一个只收5%的平台,也可能依靠排他机制阻止一个原本只需要3%的竞争者进入。
如果政府直接决定平台的合理价格,就意味着监管者开始替代市场完成定价。这显然很不市场经济。
所以Booking案中,监管者没有替酒店决定Booking的合理佣金是多少,而是要求市场保留酒店利用其他渠道进行价格竞争的空间。
Surescripts案中,政府没有跑出来表示我们来计算电子处方网络的合理利润率,而是降低平台通过排它安排阻碍客户使用竞争平台的能力。
FTC针对Amazon发出的指控,同样不是直接规定平台应该收多少费用,而是主张其他竞争平台有把自己的成本优势真正转化成价格优势的可能。
美国运通案则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待:市场监管者不能因为商户承担了更高成本,就跳过平台另一侧的收益和整个市场竞争效果(包括消费者利益),直接宣布市场已经受到损害。
这几个案例最后指向的其实是同一个原则:
竞争政策的目标,不是让政府给平台定价,而是尽可能让市场继续拥有给平台定价的能力。
因此,判断一次针对平台的监管是否成功,不能只看平台收费有没有下降、商户利润有没有增加,甚至不能只看消费者眼前支付的价格有没有降低。所以,这不是一个站队的问题。
更严格的标准应该是:干预之后,商家是不是更容易选择渠道;消费者是不是更容易看到不同渠道的真实成本;新的平台是不是更容易依靠更低成本或者更好的服务争夺交易;而原有平台又是否仍然有足够动力继续投资于搜索、信用、支付以及其他真正创造交易价值的服务。
如果这些条件都存在,而一个平台最终仍然保持很高的收费、利润和市场份额,那也完全可能是有序竞争的结果。
市场权力当然存在。
真正需要画边界的,从来不是平台能够有多大、能够赚多少钱,而是它能不能利用已经取得的市场权力,让市场逐渐失去约束它的能力。

平台,不能是市场本身。
保卫市场经济,不见得和保卫平台同等。
—— 首发 扯氮集 ——
注释
[1]美国司法部对美国最高法院相关判例中“market power”和“monopoly power”的定义及区别的梳理。其所引判例将market power概括为企业将价格提高到竞争市场水平之上的能力,monopoly power则通常表述为控制价格或排除竞争的能力;同时,美国反垄断法并不因企业依靠更好产品、商业能力等取得市场力量而当然认定违法。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Monopoly Power and Market Power in Antitrust Law. https://www.justice.gov/archives/atr/monopoly-power-and-market-power-antitrust-law
[2]德国联邦卡特尔局2015年12月23日Booking.com决定及新闻说明。文件解释了Booking从“广义最佳价格条款”转向“狭义最佳价格条款”后,为什么监管机构仍认为后者限制酒店自身网络销售渠道的价格竞争。 Bundeskartellamt,Narrow “best price” clauses of Booking also anticompetitive, 23 December 2015. https://www.bundeskartellamt.de/SharedDocs/Meldung/EN/Pressemitteilungen/2015/23_12_2015_Booking.com.html
[3]德国联邦最高法院2021年5月18日Booking.com案判决英文版。判决推翻杜塞尔多夫高等地区法院此前的判断,确认德国联邦卡特尔局针对狭义平价条款的决定。德国竞争局另曾就取消平价条款后的市场效果进行调查。 Federal Court of Justice, Decision of 18 May 2021, KVR 54/20. https://www.bundeskartellamt.de/SharedDocs/Publikation/EN/Others/BGH_Entscheidung_Booking_EN.pdf Bundeskartellamt,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in theDigital Economy: Effects of Narrow PriceParityClauses. https://www.bundeskartellamt.de/SharedDocs/Meldung/EN/AktuelleMeldungen/2020/27_08_2020_Schriftenreihe_Digitales_7.html
[4]欧盟法院2024年9月19日C-264/23案。法院认为广义、狭义价格平价条款原则上均不能被归类为Booking平台业务的“附属限制”;法院同时承认在线酒店预订平台能够给消费者和住宿服务提供者带来显著效率。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Case C-264/23,Booking.comandBooking.com(Deutschland), Judgment of 19 September 2024. https://curia.europa.eu/jcms/upload/docs/application/pdf/2024-09/cp240145en.pdf https://infocuria.curia.europa.eu/tabs/redirect/juris/document/document.jsf?docid=290211&doclang=EN
[5]Booking于2024年5月13日被欧委会指定为《数字市场法》“守门人”,其Booking.com在线中介服务自2024年11月14日起承担DMA相关合规义务。 European Commission,Annual Report on the Digital Markets Act 2024. https://digital-markets-act.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8ed232e8-a674-4434-a13e-8712ea42b0f5_en
[6]《数字市场法》第5(3)条禁止守门平台阻止商业用户通过其他在线中介或者自己的直接销售渠道,以不同价格或条件向最终用户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欧委会2026年DMA评估文件认为,取消特定合同平价条款已经扩大商业用户自主定价的空间。 Regulation (EU) 2022/1925, Digital Markets Act, Article 5(3).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22R1925 European Commission,Commission Staff Working Document on the Review of the Digital MarketsAct, 28 April 2026. https://digital-markets-act.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788ff6d9-f0bf-47d2-80a8-611d5ee5bc51_en
[7]美国司法部2010年起诉American Express、Visa和Mastercard的官方说明。Visa和Mastercard同时与政府达成拟议和解,允许商户用折扣、奖励、表达偏好及披露成本等方式引导消费者使用成本更低的支付工具;American Express选择继续诉讼。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Justice Department Sues American Express, MasterCard and Visa to Eliminate Rules Restricting Price Competition, 4 October 2010. https://www.justice.gov/archives/opa/pr/justice-department-sues-american-express-mastercard-and-visa-eliminate-rules-restricting
[8]美国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2015年判决。法院认定American Express反导流规则削弱信用卡网络之间的价格竞争,并形成了实际反竞争效果。 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Eastern District of New York,United States et al. v. American Express Co. et al., Decision, 19 February 2015. https://www.justice.gov/atr/case-document/file/485746/dl
[9]美国最高法院2018年6月25日Ohio v. American Express Co.,585 U.S. 529 (2018),5比4判决。多数意见认为信用卡属于特殊的双边交易平台,原告没有证明相关双边市场整体出现反竞争效果;少数意见对这一市场界定及证明要求提出了强烈异议。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Ohio et al. v. American Express Co. et al., No. 16-1454.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7pdf/16-1454_5h26.pdf
[10]FTC于2019年起诉Surescripts,指控其在电子处方routing和eligibility两个市场长期保持约95%的份额,并利用忠诚、排他安排以及其他措施阻碍客户“multihoming”,即同时使用竞争网络。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Surescripts case materials. https://www.ftc.gov/legal-library/browse/cases-proceedings/141-0210-surescripts-llc
[11]2023年3月,联邦地区法院给予FTC部分简易判决;同年双方达成和解,法院于8月9日批准最终命令。命令明确记载Surescripts并未承认或否认FTC诉状中的实体指控,因此本文将其称为“和解限制”,而非完整审判后的全部违法事实认定。 FTC,FTC Reaches Proposed Settlement with Surescripts in Illegal Monopolization Case, 27 July 2023. https://www.ftc.gov/news-events/news/press-releases/2023/07/ftc-reaches-proposed-settlement-surescripts-illegal-monopolization-case U.S. District Court, Stipulated Order, 9 August 2023. https://www.ftc.gov/system/files/ftc_gov/pdf/surescriptsstipulatedorder.pdf
[12]FTC在2026年回顾Surescripts案时解释,最终命令禁止该公司采用要求客户将50%或以上交易量交给Surescripts的排他或忠诚合同,并限制其他妨碍客户与竞争者交易的合同安排。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How Loyalty Discounts Between Firms Harm Competition When There Are Network Effects: FTC v. Surescripts, 13 February 2026. https://www.ftc.gov/enforcement/competition-matters/2026/02/how-loyalty-discounts-between-firms-harm-competition-when-there-are-network-effects-ftc-v-surescripts
[13]FTC及多州2023年针对Amazon提起的反垄断诉讼。其中FTC将“anti-discounting measures”列为核心指控之一,认为相关机制会惩罚卖家、阻止其他在线零售渠道提供低于Amazon的价格,并妨碍竞争平台获得规模。这里引用的是原告的指控,并非终局法院事实认定。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 Sues Amazon for Illegally Maintaining Monopoly Power, 26 September 2023. https://www.ftc.gov/news-events/news/press-releases/2023/09/ftc-sues-amazon-illegally-maintaining-monopoly-power FTC, Amazon eCommerce case page. https://www.ftc.gov/legal-library/browse/cases-proceedings/1910129-1910130-amazoncom-inc-amazon-ecommerce
[14]华盛顿州西区联邦法院2024年9月30日拒绝Amazon要求驳回FTC联邦反垄断核心指控的动议,但允许部分州法诉求退出。拒绝驳回意味着指控在诉讼程序上足以继续,并不意味着法院已经最终认定FTC的事实主张成立。 FTC case docket, Order on Motions to Dismiss, 30 September 2024,见FTC Amazon eCommerce案件材料页: https://www.ftc.gov/legal-library/browse/cases-proceedings/1910129-1910130-amazoncom-inc-amazon-ecommerce
[15]截至2026年4月,FTC向美国国会提交的证词称Amazon案的庭前事实发现已经完成,审判计划于2027年3月在华盛顿州西区联邦法院举行。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Congressional Testimony, 15 April 2026. https://www.ftc.gov/system/files/ftc_gov/pdf/p994811-ftc-oversight-testimony-senate-commerce-committee-202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