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南风窗于上周周四(4月9日)晚19点推出的报道: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儿三年,揭开这位总裁父亲的“画皮”。
当晚十一点,我有个至今还混迹在媒体行当里的资深媒体人,和我有如下对话(经本人许可,予以匿名引用):
在征求她许可的今天,这位朋友再次强调:这篇报道让我恶心。
不过,我同样有位至今混迹在媒体里的资深媒体人朋友,前儿是这么和我说的:
我可能最关注性行为的细节里是否存在暴力,情感故事中比较关心的是年龄,因为这两个是对是否犯罪有关系的,至于说他们之间性行为以外的关系,我没啥兴趣。当然叙述方式可能可以更冷峻一点。
所以,同样一篇文本,有人关心这个,有人看到了那个,本来就不奇怪。两位女性媒体人的说法,我都不算反对。
二
后来,我仔仔细细地看过南风窗这篇报道。
要讲信源单一不单一这种事,南文一样。南文极其细节地描述了鲍某是如何侵犯女孩李星星的,极其细节到我可以用“绘声绘色”四个字来形容。这极大地点燃了受众愤怒的情绪。
毕竟,一个年近半百的中年男人(嗯,大众今天喜欢用老男人、油腻中年这种词来形容)和一个才满十四岁的女孩发生关系,这种事就抽象成我这句话,都会是愤怒之火的柴火。在这种事上,谁如果认为这就是谈恋爱,那是自找喷的。
南文这种写法,这篇文章有不错的分析,它也分析了财新的行文方式,我觉得是持平之论,推荐一观:高管养父涉性侵养女报道,《财新》被批是否冤枉
南文抛却那些细节性描写,小结起来是这么几个信息点:
1)鲍某在李星星不到十四岁时领其回家,并在后者年满十四后进行了强暴;
2)鲍某对李星星进行了PUA,让其掉入一个只有鲍某的世界;
3)警方曾介入此事,但不了了之;
4)“我不能再管你这件事了,再管我就没工作了”向母女表达过善意的民警直言说。这个信息点只有一句话,但分量很重。
5)李星星现状非常不好。
三
4月9日稍晚点时候,澎湃发出了一个南京警方和烟台警方的通话录音。这里要插一句,其实澎湃更早的时候发过一个视频形式的报道说这件事。在我视野里,比南文早。
这个通话录音算是一个插曲,但这个插曲也必须要提。在这段录音里,一开始是李星星和烟台警方通话,然后是南京警方和烟台警方通话。前倨后恭,真的就是活灵活现一听即知。
结合南文的信息点3和4,此事有着巨大的背后猫腻,说怀疑烟台警方被鲍某搞定,不能算是一种毫无来由的阴谋论。
接着,4月12日下午15点16分,财新发出了“特稿|高管性侵养女案疑云”一文。
朋友圈撕逼大战开始。
四
三表在他的如果鲍某没有罪一文中,开头这么说:
《财新》的报道我看了,有操作不规范之处,但信息增量还是有的。
他说轻巧了。信息增量不是“还是有的”,应该是“信息增量很大”。而且也不是操作不规范(后文说明这一点)。
在财新这篇报道中,增加了如下信息点:
1)李星星(在财新报道中化名兰儿,我这里就统一用南文的李星星)不仅向烟台报过案,还像南京报过案。原文是“在南京和烟台等地反复报案数十次”。南京这里,是就报了一次也就是澎湃那个录音呢,还是报了好几次?这两者是非常不同的。
2)李星星有令人费解(财新原话)的反复,财新在这个信息点援引较多信源但都未有姓名;
3)鲍某曾在14年4月20日晚9时20分于天涯论坛发帖诚心收养孩子,15年2月8日凌晨又因此目的出没过。通过此行为,鲍某认识了李母。李星星的遭遇是从这里开始的;
4)有律师表示,李母有送养小孩的念头。且李母还有一个小儿子;
5)根据鲍某提供的信息显示,李星星与其是恋人关系,且李母似乎知悉;
6)南京建邺区有一家以鲍某名字命名的面馆,而李母曾在南京开过早餐店,后改做家政。有第三方称鲍某给过李母资助。
南文是把李母和李星星放在一起的,但财文其实是把这两者分开的。南文里只有两边,财文是三边。
五
说完这两篇报道,我现在可以说我的观后感了:
1、南文就只揭露了一个事:一桩强奸案。作案者还很狡猾,躲过了十四岁这个硬条件。
2、财文揭示的,比南文更为严重:比强奸案严重的多,这是一起拐卖人口加奸淫妇女。
南文爆出后,就有不少人认为,应该提高14岁到16岁,乃至18岁。
要不要提高年龄,可以再论。但这对李星星没有意义。因为法不究过往。不会因为提高了年龄,就可以坐实鲍某的强奸罪。
我们基本可以认定,李星星是一个受害者——我认为是一个受伤极深的受害者。而她承受的这份伤害,谁该支付代价?
六
有人曾经翻出,鲍某2013年写过《从嫖宿幼女看未成年人保护的差距》一文。这足以说明,鲍某对性犯罪有过研究,从他刻意等到李星星年满十四再实施性侵行为,也可以说明他知道怎么规避法律。
作为一个成功的律师,一位资深法律界人士,我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他做好了种种逃避强奸罪的准备。而南文,试图给鲍某加上强奸犯的头衔,一众读者愤慨鲍某的强奸行为,落空的可能性不能说没有。
有司已经做出反应,派出了较为高级别的督导组去调查此事。我也不怀疑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最终判处鲍某强奸罪成立。行政干预司法以平民愤,这种事今次绝不是第一桩。
但性关系的确是发生在十四岁之后,奸淫幼女的确十四岁是条硬线。鲍某即便用“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中的其它手段去套,也就是强奸妇女,不是强奸幼女。但他的罪名在我看来,可不止这一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而这个第二百三十六条就是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所以鲍某是两条罪。而既然有收买,就有出卖。谁出卖李星星?
李母。
李母构成了: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
我是从财新一文中读出这样一个观后感的——主观看法。
李母将李星星卖给了鲍某,对李星星的说法就是这个大叔以后会娶你的。而绝不是南文中所述李母和李星星都是被害者。
李星星的确有反复,财新陈述的情况应该不假。但反复的原因不在于李星星,而在于外界一直在哄骗她,鲍某和她是在谈恋爱,并在未来(比如十八岁)之后,他们可以结婚。
鲍某对李星星实施了PUA,李母做了协助。因为我很难想象,即便力图让李星星跌入只有他自己这个世界的鲍某能断绝李星星和李母之间的联系,也很难想象李星星在反复中不会去找自己亲妈说自己的困惑。而说出这些困惑之后,李母所为,并不像一个正常的托养小孩给别人的母亲的反应。
在南文发出的当晚,我就和一个朋友说起我这样的疑惑:
当时我还觉着李母可能就是大大咧咧不管不问了,但财新一文告诉我:这是一桩童养媳的买卖。
而在中国很多欠发达地区,这种事非常多。贩卖自己女儿的,仗着是亲爹亲妈的关系,一般第三方包括警方都很难介入。比拐卖人口更恶劣:亲爹亲妈把自己卖了,这种伤害比人贩子更甚,全世界都背叛了自己。
杀鸡给猴看,以儆效尤,可不是单单一个鲍某。
七
财新这篇报道的批评非常多,在我看来,主要有两点是实锤,没得洗。
第一个是导言部分:
女孩在多地多次报警称未成年时遭跨国企业高管性侵,警方均未立案,高管则称双方是恋爱关系。这更像是一个自小缺少关爱的女孩向“养父”寻求安全感的故事。
我原文照录,标点符号都没动过。请注意,这一段导言除了最后一个必备的句号,中间还有个句号,把前后分割了开来。
句号前,很明显,是多方态度陈述。女孩如何如何,警方如何如何,高管如何如何。
句号后,谁的看法?如果你读过财新通篇报道,就会知道,寻求安全感是某志愿者的看法。原话是
这位志愿者认为,兰儿对养父的感情,似乎并不是男女之间的爱慕,而是一种对安全感的依赖。
财新进行了一定的改写,放在了导言里。但是,既然这么操作,就可以认定,财新主观上是同意这个看法的。要知道,这样的导言,非要说成是引述第三方看法,是说不过去的。
第二个是采写记者本人在朋友圈的发布,比如记者认为李星星是故事会人格,意思就是成天讲故事,还云里雾里的故事,虚虚实实的故事。
这两点,都说明,财新基于第三方陈述的女孩反复时而认为是谈恋爱时而认为是被强暴,主观上立场上已经放弃李星星是一个受伤极深的受害者(是一个受害者恐怕财新不否认)。所以,这不是操作规范不规范的问题。
至少在这篇报道的制作中,财新忘记了极其重要的点:
李星星以前和鲍某素无往来,怎么就会忽而觉得自己和鲍某是在谈恋爱,忽而又觉得自己被强奸了呢,忽而又觉得自己是对父亲的安全感依赖?这种心态上的起起落落,难道不应该引起什么警觉么?这背后的原因,难道不是一个广受尊敬的媒体该再挖上一挖的呢?
这就是一个贩卖童养媳,而买者极其狡猾,懂得规避法律懂得实施PUA对女孩进行精神控制的案子。你不带着脑子看财新那篇报道,是不知道这个案子是有多恶劣的。
带着脑子是我的事,财新那篇报道是财新的事。没有财新那篇报道,我再有脑子也没用。所以我说,我这篇文章,是有为财新洗地色彩的。
到底是不是真洗地全洗地,你们自辩吧。
八
补一段。
今天澎湃微博发出了一段录音,是鲍某和李星星的对话。何处得来,澎湃只说是“从相关渠道获得”。但澎湃提到,鲍某通过中间人告诉澎湃,不是故意录音而是手机自带录音功能。
这段录音,的确非常像很常见的恋人吵架,具体说了啥,你们可以去听听。
我听完这段录音,更强化了我的看法:李星星有时候的确会认为自己在和鲍某谈恋爱。但这种认为,是在鲍某相当卑劣的精神控制之下的结果。
如果就把鲍某看成强奸犯,我不得不说,你们对坏人能如何坏的想象,还是不够。你们也把李母给轻轻放过了。你们更把中国很多欠发达地区的童养媳恶行给轻轻放过了。
—— 首发 扯氮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