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自称是非IT著名评论人的人士,就“带头大哥事件”写下了如下的文字:
博客实名制。直至案发后上千万的粉丝才发现,自己真心拥戴的,甚至花了数万元衷心孝敬的大哥竟然所有的资料都是假的。姓名是假的,年龄是假的,简历是假的,一切都是假的。前一阶段,网络上在讨论是否应实施网络实名制的问题,核心的焦点是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权保护问题,但是从现在的“带头大哥”案来看,实施网络实名制是有必要的,至少在具有一定公众效应的博客中实行实名制是有必要的。
这种论调,其实也不奇怪。究其根本,在于将Blog捧得太高了。
Blog的确是一种新生事物,在没有blog之前,只有技术门槛较高的个人主页能够承载起今天Blog的使命。有了blog,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在网上发出自己的声音,并且,持续不断。带头大哥就是一个典范。这一点,我不想否认。
但Blog也没什么了不起。无非就是“说话”罢了。在现实社会中,对于“说话”的管理太多了。从陈堂发诉BlogCN案开始,我们就可以清晰地发现,现实生活中的民事条款,对于虚拟社会中,一样管用。
我非常重要的观点就是:不要把Blog看成有多么伟大多么颠覆性的事情,否则,对于Blog的发展是很不利的。因此,完全没有必要重新设定一些法律条款来监管Blog世界。blog从人文社会的角度,会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们,也会带来一些或者令人欣喜或者令人烦恼的变化,但是,从法律的角度,它和平时的“言说”,没有太多的区别。
带头大哥的问题不是blog的问题,是非注册证券分析师进行公开证券分析的问题。有时候,我倒还真觉得我们的证券监管部门有点等他这档子事闹大的感觉。股民们告它个行政不作为倒是可以的,但何必拿什么“实名blog”来为该承担责任的人开脱!
还是那句话:说这话的人,不是无知,就是居心不良。人需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本来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再迭加那些法律条款,又有何意义?
至于该非著名人士提到的带头大哥实名的问题,拜托,名字只是一个符号,真人都在网易上晃荡过,还不够实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