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14 2,221 个看客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违法?
2007年12月29日,由信息产业部和广电总局共同颁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这个规定一石激起千层浪,核心就是这么一句话:要求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企业必须获得广电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而对于许可证的获得有若干要求,其中第一条就是“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
虽然名为“规定”,但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来看,算是一种部门规章,广义地讲,有法律效力。
南方都市报就这个事件写了一个所谓的“深度文章”,文中有这么一段话:
知名IT评论家刘兴亮质疑该《规定》违反了《行政许可法》,部委规章是不能设定行政许可的。就此,本报记者采访了法律专家。
这位法律专家表示此次出台的《规定》明显违反了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第七条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设定了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两项行政许可,但从法律级别上看该《规定》仅属部门规章,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规章只能是针对既有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做出具体规定,而国内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关于互联网视听准入行政许可方面的相关规定,因此,此次出台的《规定》有私设行政许可的越位嫌疑。
这位知名IT评论家不知道法律问题也就算了,而法律专家也在这里胡言乱语说《规定》是违法的,那就有点荒唐了。先抛开内容,从程序上而言,该《规定》丝毫没有违法。
因为部委在未授权的情况下的确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但如果得到授权,当然就可以设定许可。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现在问题的核心是:这两个部委,得到过授权吗?
我和国内知名媒体法学者魏永征教授(俺也自豪地宣称是俺老爸)专门讨论过这个问题,答案很遗憾:得到过。
国务院曾经发布过一个《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是这样说的: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请注意这个“等”字。
最重要的是国务院的这份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在第304项中,确认了对网上传播视听节目核发许可证,且该许可由广电总局实施。因此,这次两部委的这个规定确实不曾超出《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所罗列之六项需设定许可的规定。
程序,真的是正义的。
我总觉得,和流氓做斗争,你得比流氓还流氓。这两天在复习《铁齿铜牙纪晓岚》,最大的收获就是这个。虽然这个电视剧不是什么历史,但深刻揭示了这样一个道理:同流氓相争,没点真本事那是扯淡。
今天的执政党建国近六十年,诺大一个组织,不是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专家”“智囊”,如果连这么点程序问题都搞不定,出台的法律规章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拜托抨击者,你们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得把自己的立论基石先守住了。不假思索不小心求证,就在那里放声质疑,没得给对手留下把柄,最后,只能是越帮越忙。
这个《规定》最核心的字眼是“节目”。我把我儿子嬉戏玩闹拍成一小段视频传上去,是不是节目?节目是不是等同于所有视音频文件?如果不是,那么,国内诸多视频网站就有了生路。如果是,呵呵,我想看看,肉食者们,怎么把这句话说圆喽:所有视音频文件都是“节目”,所有视音频文件的网络分享就叫“节目播放”。
这,才是要害。
续:关于节目这两个字的问题,魏教授或许会撰写严谨的学术论文论之,可期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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