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8
Blog立法?
说这话的人,不是无知,就是居心不良。
偏偏就是有人这么说了。在南方都市报最近的一篇莫让私人博客沦为网络大字报中,有这样一段话:
“应当警惕互联网时代的语言暴力。”在关于搜狐博客的访谈中,身为门户网站领军人物、同时又倍感博客曝光名人隐私之烦的搜狐董事局主席张朝阳特别强调了这一点,同时呼吁尽快有相关的立法出台,似乎可以看做是互联网从业者们在策动博客这种“草根”狂欢的同时,对这种半公半私语言滥觞发展的一种隐忧。
我不知道这位斯坦福博士(后注:惭愧的是,我这里发生了一个错误,demonfox指正出,他不是斯坦福的,是麻省的。的确是这样,特此勘误。)有没有的确呼吁过“相关的立法出台”,还只是小记们自己的想像。我只能对这种说法抱之以苦笑。
中国不是一个没有法律的国家。仅仅是对互联网,就有包括人大、信息产业部、广电总局、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文化部等等14个国家政府机构部委前后发布了五十多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行政规章来予以规范管理。互联网上的各项管理制度,我个人私下里认为:不是太少,而是太多。
Blog言论,本质上是一种网络言论,和BBS言论没什么不同的就是:都具有公开性。具有公开性的言论的管理,其实根本还用不上什么互联网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民法通则,早就言之凿凿,定义得清清楚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Blog言论也属于“任何方法”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
《民法通则》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禁止以“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与此种立法精神相一致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基于问题的解答》对侵犯隐私权势行为的处理却不是以隐私权是否受到侵犯作为要件,而是以名誉权是否受到侵犯作为前提。
相应的,在互联网领域中,法律级别最高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也有如下的第四款规定:
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陈堂发案本身也就是按照这些条款来审理的。虽然我个人对于陈堂发起诉BlogCN颇有微词,但我也同样认为,现有的法律法规,是足以认定后者得输这场官司。
从民事到刑事,中国法律在Blog监管上,需要再来一个什么相关立法出台吗?
这不是无知,或者居心不良,又是什么呢?
至于Blog和大字报的关系,我曾经写过一篇长长的论文,来论述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没有必要全文来贴了。我只是想说,当年的大字报的群体特征符号是:集权下的阶级斗争不熄论。而Blog的群体特征符号恰恰是:去中心化、个人掌握话语权。
说两者雷同的人,我看是没经历过大字报,更没研究过大字报究竟是怎么回事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