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网融合 广电主导

00时 一月 24日 2010年 类别: 传媒与传播, 后媒体时代, 媒体供稿

关于三网融合的问题,考虑到印刷成铅字需要时间的因素,这篇文章显然出来得有点晚了,网上到处都有些议论。我和几个朋友开玩笑说,09年我大致预言对了两件事,一个是关于天罗地网般的UGC管理,一个就是三网融合将会是广电领衔。其中有一个朋友——考虑到她先生的因素——不是很同意我的看法。原因之一就是电信系统的技术不是广电能望其项背的。到了国务院那个会议的时候,她还坚称如果电信想在IPTV上搞个上网功能,广电就没戏了。但其实有一点她不明白,谁会拿着电视机上网?本质上讲,电视是个家庭的东西,而电脑则是个个人的东西。

三网融合的未来就是所有的网络归于广电(或者以广电为主体新设立部门,不过,类似FCC的机构,我并不认为在我国会出现)的管理:注意,是管理。工具性的事情,广电是不会做的。这种管理体制和整个国家的管理体制是匹配的:意识形态优先。而至于本文的最后一句话,也请注意,我是看好NGB的政策被扶持,这并不完全等同于我看好NGB。

关于三网融合的话题,我未来还会写下去。这是个有趣的话题,和媒介环境学其实密切相关。

本文刊发于最近一期的《21世纪经济报道》,是连载式专栏“后媒体时代的媒介融合”之二十三。写作本文的时候,我得到了国内媒介法研究领域的权威,也就是我老爸魏永征教授的指导,并得到过广电系统高层某不愿意具名的官员的一个乐观答复。原文就不贴了,大致意思就是“电信可以进入IP电视、手机电视的传输分发领域,不能进入集成播出领域”。个中深意,看官们自行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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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就已经提出来的三网融合,十余年之后,终于由一次国务院的常务会议得到确认,我国要大力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从政策层面上,三网融合的政策障碍,已被拆除。

物理上讲,电信网和广电网是基础,互联网其实是一种基于前两者的应用。三网的融合,并非是电信网和广电网变成同一个网——虽然对于用户而言,一根网线一台终端设备就可以“上网”(如果把看电视也视为一种上网的话)——但这只是物理上的概念。标准新闻稿里关于“推动三网融合”是缺少一个主语的,在实际操作中,最终一定需要一个主导者:具体由谁来推动?

去年的种种迹象,包括NGB的高调试点,以及中央九部委联合行动,央级媒体密集报道使得三大电信运营商业务的备受打击,使我感觉到三网融合将是广电系统和电信系统一场博弈的胜出(见本专栏09年9月一文“广电出手 NGB将获更多国家支持”注1)。而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结果,基本上,可以视为“尘埃落定”。

让我们来看看新闻稿里关于一些具体的安排是怎样的:

重点工作之第一:“符合条件的广播电视企业可以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和部分基础电信业务、互联网业务;符合条件的电信企业可以从事部分广播电视节目生产制作和传输。”

一眼望去,这句话是有些不对等的。广电系统的企业可以去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但电信企业却只能部分从事广电的业务。但这还不是最关键的地方。重要的所在,是“传输”两个字。

电信企业哪天想起来要去制作一部电视剧,其实早就没有问题。当下的制播分离模式,使得只要你有钱,拍点片子是没有政策障碍的。但要“传播”这个片子,则需要执照或者许可。这个执照和许可,通常都是广电部门的管辖权限。那么,所谓“符合条件的电信企业”可以传输(transportation),算不算传播(communication)呢?提这个问题的原因在于,将一部电视节目从机房里经由广电网或电信网送到受众的接收终端,可不可以称为:传输?

在中文的语境里,传输有点对点的默认含义,而传播则更倾向于点对多。在法律范畴里,则同样可以看到这两者的区别。

按照一部虽然老了些(97年颁布)但至今仍有效力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来看,传输并非传播。在这部位阶为国务院级别的法律里,第二条就提到: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换句话说,在这部基本上可以视为广播节目的基本大法里,播放和传输是两个概念。传输更类似于一种技术名词:将某个节目传输到广播系统里(从光碟里拷贝出来一个节目到系统里就是个传输动作)。但如果你要把这个节目放到播放的层面完成大众传播的话,第五条是这么说的: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再来看另外一部“为加强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规范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秩序”的法律,位阶属于部门规章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二条是这么说的: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是指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和接入服务的活动。

也就是传输要和接入同时发生,才视为传送业务(技术上讲,可以视为一次传播行为)。在十二条中,则如是描述: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包含传送内容、传送范围、技术手段、传送方式等事项。

如果想获得这个许可证,根据第十条,属于广电总局的管辖范围。

根据这两部法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电信企业想拍一个电视剧,OK,没问题。如果想让这部电视剧完成一次“大众传播”(也就是播放),也可以,请到广电总局申请执照先。如果想做一个可以让各种电视剧都上来播放的系统,呵呵,那就是网络电视台了,广电总局就更负有管理责任了。

在我国的具体国情下,握有执照审核权限的部门,在业务领域中,便具有强大的主导能力。电信企业虽然在基础物理网络上拥有优势,但这只是物理上的技术优势。虽然电信主导的IPTV其实是具有上网功能的(这个技术解决起来相当简单),但想把这个上网功能变成实实在在的用户可从非广电系统的服务器里点播一部电影看看,还得广电总局点头同意。

在未来的三网融合推进中,电信系统基本上处于一个“工具”的角色,继续行使它过去一贯行使的网络基础建设的工作。而广电则处于一个“主导”的角色,继续行使它过去一贯行使的意识形态管理的工作。虽然在行政意义上,两个部门并无统属关系,但这个业务领域中——至少,还是9月份的那句话,相较于电信的IPTV,我更看好广电的NGB在政策上的被扶持。

注1:事实上,应该参照这篇文章,写得更清晰一点:网络主导权之争

以下无正文。友情提示:本日志仅代表我个人在当时当地的主观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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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评论者 | 4,678 个看客

1 Comment 2 Tweets 6 Other Comments

  1. old 发表于 2010-01-24,12:59 上午

    看來你也進入法律領域了,文章不錯。
    我補充一點:傳輸,即傳送,廣電總局有一個節目傳送的規章,播放,除了電臺電視臺必須政府臺(各地廣電部門設立),網上播放,廣電總局有一個視頻管理規章。這兩個規章的授權來源都是國務院2005年關于設置行政許可的決定。
    所謂廣電主導,就是說,關于播出機構,要經過廣電許可,自然由它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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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ld reply on 一月 24th, 2010 1:02 上午:

    最後一句話,要改為“傳送和播出”,漏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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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武挥 reply on 一月 24th, 2010 11:19 上午:

    license都它发,自然它就很牛。网上讨论说广电技术不行,建不起一个融合的网络。其实这事和它没关系。网络不行找工信被黑锅去,执照在手,天下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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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树子 发表于 2010-01-24,1:16 下午

    魏老爸的文字很快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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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武挥 reply on 一月 25th, 2010 3:16 下午: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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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pxfsy001 发表于 2010-01-25,3:01 上午

    非常同意你的看法!
    在元月13日的那个大会之前的一年多来的种种拳打脚踢中我们就应该感应到广电系的威权【佷huang佷baoli 、Google被批、手机涉黄、BT被咔等等事件主导者就是广电总局的某个部门】。
    3网融合会议更是一锤定音,尚方宝剑握在广电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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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武挥 reply on 一月 25th, 2010 3:17 下午:

    电信系统可以说是一败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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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Apiko 发表于 2010-01-25,9:50 上午

    我一直以为这只是一厢情愿+概念,肉食者既不懂技术也不懂市场,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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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武挥 reply on 一月 25th, 2010 3:17 下午:

    我为我们未来的网络世界(三网融合)感到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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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piko reply on 一月 25th, 2010 4:52 下午:

    放心吧,我记得好像是您的文章,没准三网融合中的某些产物又是个WAP上网,而不是短信。
    传说中某总署还曾经强力推广过“发行融合”,还是可耻的say goodbye了,现在不是计划经济,也不是卖方经济,随便抛一个融合出来,不见得就有人趋之若鹜——反正我是不看手机电视的,在家里已经充满电视墙和显示器墙的情况下,我不会为了每天上班那1小时拥堵的空隙而去倒腾什么手机电视。
    如同云计算,我十分怀疑4成是想骗经费,3成是混政绩,2成是是想告诉我们“Am I in charge or not”——我才是老大,剩下1成,才明白云计算和分布计算有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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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武挥 reply on 一月 25th, 2010 9:52 下午:

    谁是老大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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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ericleopard 发表于 2010-01-29,8:46 上午

    三网融合 广电主导 推荐:http://goo.gl/IDh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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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Flier Lu 发表于 2010-01-30,12:03 上午

    en, 看来神仙打架有结论了,虽然几家都是一嘴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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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陈铁力 发表于 2010-05-7,11:25 上午

    1、不赞成“三网融合的未来就是所有的网络归于广电的管理”。我觉得广电有两个身份,一个是裁判员,以广电局身份出现,ta希望管“源”(节目源)和“端”(播出权);一个是运动员,以各广电公司身份出现,希望做从源到端的经营,和通信系的IPTV一样。广电和通信的网络肯定是各自所有各自经营的,谁也管不到对方的网络,我这里的网络概念指传送网络,对应的概念有内容(或者叫节目源)、播出。但广电如果能管住源和端,网络就不重要了。前些年通信系找文广、上海电视台等公司合作,暗渡陈仓;但是最近广电大规模封杀IPTV,已不好暗渡,回避不了政策了。
    2、双方博弈,各有优势,目前广电占优,主要体现了其政策优势,这是以前通信人轻视的,尤其绝大多数地方上的通信人真没意识到喉舌部门在政治经济中的地位,他们被通信行业的高速发展蒙蔽了,其实也是一种“大的小群体思考”。我以前和他们交流时,虽说嘴上重视,但广电还没动真格的,所以他们并没有真正意识到对手的可怕(现在动真格的就没人敢轻视了)。但是从长远看我觉得不好说。很多原因,就说一点,经营体制和机制的比较,跟广电比,通信运营商还真是有明显的优势。广电要经营起来,就是省公司和市公司间、市公司和县公司甚至镇公司都有可能打起来(这不是新鲜事了),投资主体都不一样,怎么管?要整合谈何容易?政策优势在短期明显,从长远经营讲,其他因素会慢慢起主导作用的。
    3、这个话题太多太多的点了,三言两语讲不清楚,包括上面讲的也可能有漏洞,以后慢慢和魏老师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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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武挥 reply on 五月 7th, 2010 6:36 下午:

    渠道为王的意思是指把控渠道的人,我在《平台 vs 渠道》里提到过这点。平台的重点在于信息流动,渠道的重点在于信息控制。这是非常不一样的根本性思路区别。广电来管理网络,就是要行信息控制。从目前发展的态势来看,应该是这么走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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