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裤子放屁

23时 六月 27日 2009年 类别: 社会与文化

这个标题似乎有点不雅了,不过,重点在于,脱裤子放屁,究竟算不算多此一举?

大概每个人都有在一个密闭的空间(比如电梯间或车里)碰到别人放屁的经历。如果放屁者肠胃良好倒还罢了,偏偏此人还食有大蒜且最近某事不畅,这个滋味大抵是不好受的。

做一个假设,荒诞是荒诞了,假设这个社会规定放屁者必须要脱裤子,那么,憋不住实在要放的,大概依然是还要放的。但若能憋一下,恐怕也就能憋便憋,熬到厕所再说了。

脱裤子放屁,听上去是很有些搞笑的,但放在商业社会里,那就叫“业务留痕”,谁在什么时候做了什么事,得记录下来,不能一做了事。业务留痕的好处,应该很多人都明白。虽然同样也有很多人抱怨事情做都做了,干吗还要我记录一下,但组织大到一定规模,不搞这一手,是绝对不行的。

千年以上(前536年),郑国有一个人,叫子产,他搞了一个改革,称之为“铸刑书”,也就是把刑书(法律)铸造在金属器物上以供国人知晓。铸刑书的重大意义在于,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让国人都清楚地知道,做了什么不端的事,便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这大概是中国最早的关于“程序正义”的努力了。我们今人看来法律必须被公布是很正常的事,但在千年之上,却是要冲破种种阻力的。因为古人认为一旦刑法公布,会让国人产生规避的心态,那么,国家就不好治理了。

子产的做法,是有些“脱了裤子再放屁”了。杀了人,就上刑场抵命便是,何必再搞个什么“铸刑书”。而后世更进一步的做法就更脱裤子放屁了:公开审判。明明所有人都知道这个人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等一下,三堂会审,控辩舌战,证据确凿后,然后才可施刑。

法治社会的根基之一就是程序正义了。程序正义不仅可以告诉所有人什么事不能做(法之禁止),还能清楚地告诉你如果做了会有什么后果(刑之依据),再告诉你无论什么人承担的后果是大致相当的(人人平等),更进一步的,判断你做了还是没做这个事是有一整套的程序来梳理论证的,最后,还有一点极为重要,那就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人而言),以及,“法无许可不得为”(对政府而言)。

好像这些道理很多人都明白,很多人也都认为天经地义。但我不得不告诉各位,这个社会,不脱裤子就放屁的事情,随处可见得紧。

有太多的莫名其妙的结果和现象,你都无法知道,是按照哪个程序来的,或者,压根,就没有程序。

这就是法治和人治的本质区别:放屁,脱了裤子,还是不脱裤子?

以下无正文。友情提示:本日志仅代表我个人在当时当地的主观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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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个评论者 | 4,900 个看客

4 Comments

  1. 日月山人 发表于 2009-06-28,12:47 上午

    难度很大,法治,人治,在天朝难度很大!

    很让人忽悠的却是,绝大部分人被洗脑了,他们得到的答案是,这个世界根本没屁这个东西。更别说放屁了! 哪怕他们听见了屁声了,关注是你的裤子是来自原产自外国呢,还是OEM呢。。。

    悲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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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武挥 reply on 六月 28th, 2009 2:32 下午:

    呵呵,此种之意,就不说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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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KnarfJ 发表于 2009-06-28,9:43 上午

    法治社会的根基之一就是程序正义了。程序正义不仅可以告诉所有人什么事不能做(法之禁止),还能清楚地告诉你如果做了会有什么后果(刑之依据),再告诉你无论什么人承担的后果是大致相当的(人人平等),更进一步的,判断你做了还是没做这个事是有一整套的程序来梳理论证的,最后,还有一点极为重要,那就是 “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人而言),以及,“法无许可不得为”(对政府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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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David860451 发表于 2009-06-29,12:50 上午

    鸟儿问答说的也是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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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未解之谜 发表于 2009-06-29,1:40 上午

    现在的年轻人都浮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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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武挥 reply on 六月 29th, 2009 8:51 上午:

    何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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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秘密 发表于 2009-06-29,6:57 下午

    我女朋友跟我躺一张床时我发现她放屁前把被掀起来,有时还把屁股撅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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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武挥 reply on 六月 30th, 2009 11:45 上午:

    恭喜你,好老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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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Li Sheng Ping 发表于 2009-06-29,10:33 下午

    法治社会的根基之一就是程序正义了。程序正义不仅可以告诉所有人什么事不能做(法之禁止),还能清楚地告诉你如果做了会有什么后果(刑之依据),再告诉你无论什么人承担的后果是大致相当的(人人平等),更进一步的,判断你做了还是没做这个事是有一整套的程序来梳理论证的,最后,还有一点极为重要,那就是“ 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人而言),以及,“法无许可不得为”(对政府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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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Jasonx 发表于 2009-06-30,12:26 下午

    最后,还有一点极为重要,那就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人而言),以及,“法无许可不得为”(对政府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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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第一先生 发表于 2009-06-30,7:13 下午

    社会变了 人变了 时代也变了
    没办法 接受了只能是 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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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武挥 reply on 六月 30th, 2009 9:39 下午:

    逆来顺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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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刘锦浩 发表于 2009-10-4,4:54 下午

    你能改变吗?
    天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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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武挥 reply on 十月 5th, 2009 12:09 上午:

    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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